7月4日,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发布通知,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号:建协〔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
为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促进评选活动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和廉洁自律,全面落实鲁班奖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评选原则,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纪律规定》(以下简称《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复查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会对鲁班奖评选工作提出了改进完善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推荐
1、以各地区(行业)近三年建筑业平均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筑业发展水平、历史创优情况以及我会与有关单位摸底沟通情况为基础,经综合考虑确定推荐工程数量。若无特殊原因不得超报。
2、按照淘汰率不超过10%的原则,每年推荐工程的数量应控制在130项左右,总数不超过133项。
3、鼓励各推荐单位对拟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建立预控机制。
4、推荐单位在推荐之前应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对拟推荐工程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推荐工程综合评价表》(见附件1),对推荐工程做出量化评价,不得推荐不符合《评选办法》要求的工程。推荐多项同类工程应根据工程的综合评价分数进行排序。
5、鼓励申报工业、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
6、行业建设协会原则上不得推荐与本行业无关的工程。
7、复查时实体质量不能查看的工程不得申报。
8、复查后退出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章 复查
9、复查组应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资料复核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参评工程合规性文件全面核查,符合要求后再开展后续复查工作。
10、复查组应按照《复查工作细则》的要求开展复查工作,并对每一项复查工程做出量化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复查工程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程评价表另行发布)
11、我会将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确定Ⅰ、Ⅱ、Ⅲ类工程的比例数。复查组按规定的比例对本小组工程分类、排序。复查组对同类工程排序时,应参考推荐单位的排名,如有颠覆性的意见,复查组应充分说明理由。
12、对复查时排在最后一位的工程,复查组应在复查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13、在复查报告中,列入Ⅰ类的工程应着重说明工程的亮点;列入Ⅱ类的工程应说明工程的亮点和不足;列入Ⅲ类的工程应着重说明工程的不足。
14、建立复查后评价制度,当年复查工作结束后,由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分别对本复查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将评价表反馈至我会。
15、建立复查巡查制度,由我会领导带队组成巡查组,随机抽取若干复查组,与工程的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座谈,听取相关单位对复查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
16、复查专家从我会专家库中遴选,年龄在38~65岁。复查组组长应是集团级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特级企业的总工程师,具有正高级职称,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他专家应担任过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在质量监督站担任质量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偏远地区的专家职称可放宽至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17、来自企业的复查专家其所在企业近5年应获得过鲁班奖,或具有3年以上省优、行优的检查工作经验。
18、复查专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和廉政方面的培训。
19、复查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且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得超过3年。
20、住宅工程单独设立复查组。
第三章 评审
21、评审委员会的构成:来自建筑业企业的专家占评委会专家总数的40%左右,来自各地区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专家占总数的30%左右,来自其他方面的专家占总数的30%左右。
22、评审委员会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建筑工程技术类正高级职称,来自企业的专家应是集团级或特级企业的总工程师或质量负责人。
23、评审委员会专家年龄要求:原则上年龄在50~70岁,知名专家、学者不超过75岁,院士不超过80岁。主任、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5年,其他专家连任不得超过3年。
第四章 廉政建设
24、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参评鲁班奖资格,已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取消其鲁班奖称号,并通报批评申报单位,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鲁班奖。
25、申报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向我会领导、工作人员,复查、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如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参评鲁班奖资格,已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取消其鲁班奖称号,并通报批评申报单位,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鲁班奖。
26、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对拟推荐工程实施过程管控,确保推荐工程的质量。加强廉政建设,严格依照工程质量水平高低排序,自觉杜绝“人情排序”。不得将与推荐有关的费用转嫁到申报单位,额外增加企业的负担。如推荐单位违反《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将予以通报批评。
27、我会领导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推荐单位的推荐、排名工作,不得干涉复查专家和评审专家的工作。如有上述现象,推荐单位、复查专家和评审专家可向我会或上级组织反映、投诉、举报。
28、我会领导、工作人员、复查专家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和“廉政承诺书”的要求,不得与参评企业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任何经济往来。对专家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复查或评审专家资格,清理出我会专家库,终身不得再次入库,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我会领导或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29、评选工作的经费由我会负担,支付标准可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
30、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但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应签订与鲁班奖挂钩的奖罚条款。
3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原网页链接:http://www.zgjzy.org/NewsShowFiles.aspx?id=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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